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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9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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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宗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吳宗憲前因強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並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月2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94958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49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許 文 碩
法 官 王 鏗 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高 勳 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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