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李子涓
盧瓊如
黃駿鴻
楊世震
黃奕航
黃定雄
李雯惠
姚慧敏
李侃儒
張宸瑋
湯家閎
陳芳瑜
陳泰郎
湯文墉
陳昱雯
洪崇傑
洪政男
洪黃淑貞
被 告 富士康廣告有限公司
日立光電有限公司
星合科技有限公司
兼 上三 人
第一頁
法定代理人 李泰龍
被 告 曹景鈞
李弘安(更名:李濬亨)
鄭志弘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李泰龍、富士康廣告有限公司就本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871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等認其等間有連帶賠償責任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黃 小 琴
法 官 簡 婉 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書 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第二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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