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鶴頂紅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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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蕭鶴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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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意茹律師
被 告 洪韻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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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被告因113年度金上訴字第267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林宜民
法 官 鄭永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姿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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