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3,金上更一,11,2024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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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上更一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美鈴


選任辯護人  阮春龍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29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46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後,經上訴由最高法院發回,本院更審判決如下: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洪美鈴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上訴人即被告洪美鈴(下稱被告)依其經驗與智識思慮,預見將其所有金融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等金融物件提供非屬親故或互不相識之人使用,有遭他人利用作為財產犯罪所得財物匯入及提領工具之可能,並藉此達到掩飾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目的,使犯罪查緝更形困難,進而對該詐欺取財正犯所實行之詐欺取財及掩飾該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罪正犯施以一定助力,仍基於縱令他人以其所申辦之金融帳戶實行詐欺取財犯行、掩飾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亦均不違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民國112年4月22日17時30分許,在南投縣○○鎮○○路0000○0號統一超商御新門市內,將其申請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金融卡,透過統一超商交貨便之服務,交寄予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暱稱為「做工人數多耐心等待」之人(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以下逕稱其暱稱)指定之收件人,並於同日告知「做工人數多第一頁耐心等待」本案帳戶金融卡之密碼。

嗣該不詳之人及與其具有詐欺取財犯意聯絡之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12年4月26日17時許,向告訴人黃O綱佯稱:新光影城因業務疏失,誤進行會員儲值扣款,須配合銀行人員指示操作始可解除云云,使告訴人陷於錯誤,因而於112年4月26日17時55分許、17時57分許、18時12分許,各將4萬9981元、4萬9965元、2萬7108元匯入本案帳戶,並由其他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提領及轉匯,因而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被告以此方式幫助該詐欺集團取得詐欺款項以及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交付金融帳戶而幫助詐欺罪之成立,必須幫助人於行為時,明知或可得而知,被幫助人將會持其所交付之金融帳戶,作為利用工具,向他人行詐,使他人匯入該金融帳戶,而騙取財物;

反之,如非基於自己自由意思而係因遺失、被脅迫、遭詐欺等原因而交付者,因交付金融帳戶之人並無幫助犯罪之意思,亦非認識收受其金融帳戶者將會持以對他人從事詐欺取財,則其單純受利用,尚難以幫助詐欺取財罪責相繩。

具體而言,倘若被告因一時疏於提防、受騙,輕忽答應,將其帳戶金融卡及密碼交付他人,不能遽行推論其有預見並容任詐欺取財犯罪遂行的主觀犯意(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15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上開犯嫌,無非以證人即告訴人黃O綱於警詢時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龍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第二頁單、本案帳戶交易明細表、被告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及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等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坦承於上揭時間,將本案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作工人數多請耐心等回復」後,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施用詐術,致使告訴人陷於錯誤,各將4萬9981元、4萬9965元、2萬7108元匯入本案帳戶,旋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將前揭款項提領及轉匯等情不諱,惟否認有何幫助加重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等犯行,辯稱:伊當時只是想要找家庭代工,沒有想太多,就依對方要求提供本案帳戶金融卡跟密碼,因為沒有出過社會而遭騙,伊不知道對方會拿去騙錢,沒有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犯意,於警詢時始知悉帳戶提供給他人使用可能會幫助犯罪,伊112年4月22日交給對方金融卡及密碼後,因對方說同月29日至30日之間才會送貨給伊,因此這段期間伊在等對方交貨等語。

然查:㈠被告於112年4月22日17時30分許,將其申設之本案帳戶提款卡寄交予「做工人數多耐心等待」,再使用通訊軟體LINE告知帳戶密碼,嗣「做工人數多耐心等待」取得本案帳戶提款卡及密碼後,即推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施用詐術,致使告訴人陷於錯誤,分別於同年4月26日17時55分許、17時57分許、18時12分許,各將4萬9981元、4萬9965元、2萬7108元匯入本案帳戶,旋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提領及轉匯等情,業據被告坦承不諱,經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證述情節相符(偵卷第21至27頁),並有告訴人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龍興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之街口帳戶及對應之中信帳戶資料、轉帳交易明細)(偵卷第29至39頁)、本案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偵卷第40頁)、本案帳戶112年4月7日至112年5月7日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偵卷第41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9月15日儲字第1121218950號函所檢附本案帳第三頁戶112年1月1日至112年4月26日之客戶歷史交易明細(原審卷第25至27頁)存卷可參,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

㈡現今實行詐欺取財者因可供作人頭帳戶使用之金融帳戶已較難取得,是詐欺成員詐騙之標的已不侷限於金錢、財物,亦擴及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含密碼),故詐騙之對象除被騙金錢、財物之被害人外,亦有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等資料遭詐騙之被害人。

而金融帳戶資料遭騙或進而為提款之被害人,其等遭詐騙者使用之話術或詐術,與金錢、財物遭騙之被害人相同,常為不合理、不符合經驗常情之話術或詐術,其等遭詐騙得逞常繫於個人智識程度、社會經驗、生活經驗、被騙當時之主觀心情與客觀情境等因素而定,原難以一個理智且理性之人於事後檢驗該等話術或詐術明顯違反經驗法則,而認該等話術或詐術不應使人遭詐騙得逞,更就金錢、財物受騙之被害人與金融帳戶資料真正遭騙之被害人,為相異之認定。

是尚難僅因金融帳戶資料遭騙之人的帳戶有被害人款項匯入或其有依指示提款、轉帳,而率認金融帳戶資料遭騙之人辯稱遭詐騙之話術或詐術等情不符合經驗常情,而不予採信。

故供詐欺集團使用之人頭帳戶究係如何取得?帳戶名義人是否即為詐欺集團成員之幫助犯?其甚有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而提領現金或轉帳者,是否即當然為共同正犯?應不可一概而論,而應就具體個案情節分別認定,倘帳戶提供者就其所辯情節能提出客觀可信、非預先或事後編纂之歷程證據與資料等,則縱使向其行詐之人所使用之話術或詐術有違經驗常情,亦應肯認其被詐騙之事實。

經查,被告為應徵家庭代工,與LINE暱稱「作工人數多請耐心等回復」有如附件所示之對話紀錄,依附件所示對話紀錄,「作工人數多請耐心等回復」先向被告介紹家庭代工「每天做工時間自由安排,1個月回貨1次,超過2個月回貨扣500元」並要求被告提供住址、電話及姓名供「司機配送,司機可以當場教學」,被告即提供其住址、電話及姓名,「作工人數多請耐心等回復」便再告知「由於公司沒有收取押金費用,需第四頁要拍照傳健保卡」,被告傳送其健保卡照片後,對方又稱「為了防止發生客戶跑單以及其他影響公司利益的情況,…需要您提供提款卡實名制幫您申請材料」、「公司用你的提款卡購買材料可以減少稅金的開支,…然後一張提款卡在公司裡可以申請6000元的補助金」、「在你拿到材料的同時,連同卡片是一起歸還給你的,不是長期放在公司」,被告便依指示而拍攝本案帳戶提款卡照片,及將本案帳戶提款卡寄予「作工人數多請耐心等回復」,並告知提款卡密碼等情,有被告提供與暱稱「做工人數多請耐心等回復」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及其個人頁面在卷(偵卷第43至51頁)。

綜觀被告與「做工人數多請耐心等回復」上開對話紀錄內容及歷程,雙方確係討論「家庭代工」事宜,且「做工人數多請耐心等回復」為使被告交付本案帳戶提款卡及密碼,先以「公司沒有收取押金費」為由,要求被告提供健保卡資料,嗣被告依指示而提供健保卡照片後,旋以「防止客戶跑單及影響公司利益」、「節少稅金開支」、「申請6000元的補貼金」等為由,要求被告提供本案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並以「在你拿到材料的同時,連同卡片是一起歸還給你的,不是長期放在公司」說詞,試圖讓被告放心提供提款卡及密碼,被告遂依指示寄交本案帳戶提款卡及告知密碼。

而依一般人生活經驗,固可知悉金融機構之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具有相當程度之專屬及私密性,應妥善保管,不應輕易交予他人使用。

惟被告係為尋找家庭代工而與「作工人數多請耐心等回復」對話,難認其聯繫動機有何不當。

參酌被告除寄交本案帳戶提款卡外,亦將其個人真實姓名、電話、住所等資訊告知「作工人數多請耐心等回復」,並傳送全民健康保險卡照片,此有被告提供之對話紀錄擷圖在卷(偵卷第13頁)。

若被告確有幫助本案詐騙集團實施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則其除提供本案帳戶提款卡外,有無可能併同提供足以輕易聯繫確認其身分之個人隱私資訊,尚非無疑。

被告辯稱為承接家庭代工,始提供本案帳戶提款卡等語,確有相當依據,並第五頁非全然無稽,則其主觀上是否確可預見其所提供之本案帳戶提款卡,可能遭詐欺集團成員作為收受詐欺款項及洗錢之不法用途,尚非無疑。

㈢又被告所應徵之家庭代工,係以手工將廠商提供之產品簡易包裝後論件計酬,並無應聘限制及技術門檻,與一般需具相關學職經驗且需面試洽談始能決定適任與否之工作性質不同,是被告僅以LINE聯繫而未與對方當面確認應徵事宜,尚無不合理之處,且觀「作工人數多請耐心等回復」對被告所施話術及提供之文件、圖檔,因果俱足、內容縝密,參以被告於原審審理時供稱:「我高中畢業之後就出社會工作,我做過餐飲業做半年,沖浪板的工廠做半年多,我工廠沒有做之後,就在家裡照顧長輩」等語(見原審卷第41頁),及於本院前審審理時供稱:「之前在家照顧奶奶,現在在便當店工作,每月收入大概1萬8000元左右。

其餘同前」等語甚詳(本院前審卷第97頁),足見被告自高中畢業後迄今,實際在外工作時間不長,工作內容均與法律專業無涉,依其工作經驗,認其所提供本案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僅作為匯入家庭代工之材料費單純使用,無法清楚辨識有遭他人挪為不法使用或犯罪之虞,以致對此縝密之詐欺手段或犯罪分工未予以防備,而誤信該等成員說詞,並提供本案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於經驗法則上自非無可能。

從而,被告主觀上應無提供本案帳戶予他人,認知或可預見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或者縱他人利用本案帳戶、提款卡作為犯罪使用,亦無不違反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

㈣至於被告於偵查中固供稱:「(是否知悉帳戶提供給他人使用可能會幫助犯罪?)知道」等語(偵卷第60頁)。

惟其於本院審理中業已供稱,其係於警詢時始知悉等情(本院卷第69頁),亦無法證明被告於交付本件金融卡及密碼時,業已知悉,其可能幫助犯罪。

另綜觀被告與「作工人數多請耐心等回復」如附件所示通訊軟體LINE對話內容,足以認定被告為應徵家庭代工工作,誤信「作工人數多請耐心等回復」話第六頁術而提供本案帳戶提款卡及告知密碼,已如前述;

況不同人對於社會事務之警覺性或風險評估,本因人而異,並會因實際接觸對象所執話術、接觸過程是否足以取信於人等而有所不同,自無從僅憑被告前揭供述,進而推論被告於提供本案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時,主觀上存有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及洗錢之犯意。

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另供稱,112年4月22日交給對方金融卡及密碼後,因對方說同月29日至30日之間才會送貨給伊,因此這段期間伊在等對方交貨等語(本院卷第69頁),是被告於交付金融卡後,告訴人於同月26日遭詐騙而匯款期間,被告雖未向警察機關報案,並非因其知悉對方為詐欺集團而容任對方以其金融卡收取告訴人被詐騙之金錢已明。

五、綜上所述,本件檢察官所舉證據,尚無從證明被告主觀上確具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無法使本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依前開說明,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原審認被告所為該當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罪,認事用法尚有違誤,被告上訴否認犯罪,為有理由,應由本院撤銷原審判決並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六、本案被告經本院諭知無罪,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2874號於本院移送併辦部分(即告訴人黃O勛,本院卷第39至44頁),本院無從併予審究,應退回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高詣峰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弘政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周  瑞  芬
                                法 官 林  清  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第七頁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  馨  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第八頁
附件:
(112年4月22日)
詐騙集團成員:每天做工時間自由安排1個月回貨一次 超過2個              月回貨扣500元(沒押金和運費)你住家地址 電話 姓名提供一下 也可以給你寄放711超商(傳
名字門市電話)預計3-5天送到貨 建議第一次拿
貨選擇司機配送 司機可以當場教學
被        告:南投縣○○鎮○○里○○路○○巷00號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0000000000 洪美鈴
詐騙集團成員:已經幫您登記好啦~由于公司沒有收取押金費用               需要拍健保卡做個登記你可以注明謹限工作使用              這樣可以保障你的合法權益
被        告:(傳送洪美鈴健保卡翻拍照片)
詐騙集團成員:我們公司代不會收取押金和其他費用 為了防止              發生客戶跑單以及其他影響公司利益的情況 為              了公司能良性發展 培養出更多長期合作的夥伴              需要您提供提款卡實名制幫您申請材料
詐騙集團成員:材料經理收到你的包裹那天開始算起 1~3個工作              日左右司機送材料過去給你時提款卡會一起歸還              只有第一次接單需要登記後再接單無需登記詐騙集團成員:公司用你的提款卡購買材料可以減少稅金的開支              譬如我們買5萬的材料 就可以減少8000元的開支              喔 這樣你的提款卡可以幫公司省不少稅金的 然              後一張提款卡在公司裡可以請6000元的補助金詐騙集團成員:(傳送LINE頁面)
被        告:可是提款卡裡面沒有錢也可以嗎?
詐騙集團成員:不用放錢
詐騙集團成員:(傳送LINE對話紀錄及收據翻拍照片10張)被        告:郵局的可以嗎
詐騙集團成員:這個是部分代工寄卡登記的記錄給你看下 大家第九頁
              都是一樣的流程
詐騙集團成員:可以的
詐騙集團成員:在你拿到材料的同時 連同卡片是一起歸還給你              的 不是長期放在公司的
詐騙集團成員:麻煩你把提款卡拍給我核對一下賬號 核對好我              會教你怎麼包盒裝卡 怎麼寄到工廠登記
被        告:(傳送郵政金融卡提款卡翻拍照片)
詐騙集團成員:跟你核對一下
詐騙集團成員:洪美鈴郵局賬號00000000000000 你看看有沒有              錯
詐騙集團成員:沒錯就可以收回證件了 我教你怎麼包盒
被        告:Ok
詐騙集團成員:你卡片要先用一個小盒子或者破壞袋包好 傳其              他代工包盒的樣子 給你參考一下
詐騙集團成員:(傳送照片4張)
詐騙集團成員:口罩盒 化妝盒 零食盒 手機盒 都可以喔 包好
              你在拍傳給我看下你有沒有保護好卡片
被        告:我等下就包 要忙一下
詐騙集團成員:好的
被        告:(傳送照片1張)
詐騙集團成員:可以 找個膠帶封口好盒子
詐騙集團成員:避免運輸過程中卡片掉落
詐騙集團成員:我們公司跟711是有合作的 從711交貨便寄出 你              們寄件都是不需要費用 我會教你怎麼寄
詐騙集團成員:家裡到711大概多久時間?
被        告:幾分鐘而已
詐騙集團成員:辛苦你現在出發 花2-3分鐘用一下?
被        告:可以的
詐騙集團成員:好的 那你到門市賴我 我教你怎麼用
詐騙集團成員:出發了是嗎
詐騙集團成員:那我先給你申請寄件單據了?
第十頁
被        告:快到了
詐騙集團成員:好的 路上注意安全
被        告:到了
詐騙集團成員:有看到ibon機嗎
被        告:有
詐騙集團成員:(傳送ibon操作流程照片6張)
詐騙集團成員:按圖片順序操作機台
詐騙集團成員:有找到代碼嗎
詐騙集團成員:代碼:Z00000000000 收件人:林O儀(材料經理)被        告:有的
詐騙集團成員:收件人沒錯 就可以按右邊紅色確認打出一張白              色單子 貼在盒子上
詐騙集團成員:把盒子拿給店員 店員幫你用好會給你一張711的              單子 你在拍傳給我看下有沒有錯
詐騙集團成員:95寄件費用公司出的 你不用付
詐騙集團成員:如果店員有問寄什麼東西  你跟他說是小禮品之              類的就可以了喔 畢竟是私人物品 我們還是不要              讓其他人知道比較好  萬一被不認識的拿走就不              好了
被        告:(傳送7-11收據1張)
詐騙集團成員:用好先回家 到家跟你核對一下薪水檔案
詐騙集團成員:提交給公司就完成了
被        告:好的
詐騙集團成員:確保大家可以長期配合工作 我把我本人的手持              證件傳給你做一個擔保 等你確認收到材料和卡              片在刪掉我的證件
(做工人數多請耐心等回復已收回訊息)
(做工人數多請耐心等回復已收回訊息)
(做工人數多請耐心等回復已收回訊息)
(做工人數多請耐心等回復已收回訊息)
詐騙集團成員:這樣你也知道是誰拿的材料 也會安心一點 相信第十一頁
              你不會外洩我的資料 反正互相信任 你存好跟我              講下 我在收回
被        告:好了
詐騙集團成員:好的那我收回了
詐騙集團成員:你到家了嗎
詐騙集團成員:到家要跟我核對一下薪水檔案
被        告:沒問題
詐騙集團成員:【職稱】:個人家工
              【內容】:髮夾包裝
  【薪資計算】:5000個薪水NT$6000
【交貨期限】:30天
【超時交貨】:60天扣500
【領薪方式】:現金/匯款
………………………………………………………
【姓名】:洪美鈴
【電話】:0000000000
【地址】:南投縣○○鎮○○里○○路○○巷00

【證件】:郵局(登記)
【密碼】:
【代碼】:Z00000000000
詐騙集團成員:這個是你的薪水檔案 你看下地址電話名字 數量              有沒有錯
被        告:沒有錯
詐騙集團成員:在麻煩你把郵局片的密碼發給我一下 公司幫你               預付材料費給工廠幫你實名購買材料的時候會用              到
詐騙集團成員:(傳送照片4張)
詐騙集團成員:所有代工都是一樣的喔 不然資料不完整 登記不              了喔
詐騙集團成員:後續你拿到卡片在去ATM變更一個新的密碼 這樣第十二頁
              公司把卡片歸還給你之後就不會知道你新的密碼              了喔
被        告:好的
被        告:890430
詐騙集團成員:【職稱】:個人家工
              【內容】:髮夾包裝
  【薪資計算】:5000個薪水NT$6000
【交貨期限】:30天
【超時交貨】:60天扣500
【領薪方式】:現金/匯款
………………………………………………………
【姓名】:洪美鈴
【電話】:0000000000
【地址】:南投縣○○鎮○○里○○路○○巷00

【證件】:郵局(登記)
【密碼】:000000
【代碼】:Z00000000000
詐騙集團成員:那我就這樣提交給公司了
被        告:好的
(112年4月23日)
詐騙集團成員:早安
詐騙集團成員:(傳送貨態追蹤照片1張)
詐騙集團成員:你昨天寄出的包裹已經在運輸路上了
詐騙集團成員:明天可能會到我們這裡 收到我會通知你
被        告:早安
被        告:明白啦 謝謝
詐騙集團成員:(傳送OK貼圖)
被        告:(通話無回應)
「做工人數多耐心等回復」LINE帳號頁面
(112年4月23日)
第十三頁
詐騙集團成員:美鈴我是奕蓁 因為之前跟你聯絡的工作號 我們              經理拿去處理其他代工的工作了 現在有給我接              手工的直接都加我本人賴聯絡就行了 不然那個              號太多人加了 都找不到人 怕沒有及時回復到訊              息
被        告:我在
詐騙集團成員:好的
詐騙集團成員:我換這個號給你聯絡喔
被        告:好
詐騙集團成員:(笑臉貼圖*2)
(112年4月24日)
詐騙集團成員:早安 包裹到我們這裡門市了 晚點領取成功給你              說
被        告:早安 知道了
詐騙集團成員:(傳送OK貼圖)
詐騙集團成員:晚安安
詐騙集團成員:(傳送貨態追蹤照片1張)
詐騙集團成員:卡片包裹已經領取成功囉 這兩天會準備幫你登              記 登記的時候會先幫你把網銀保護起來 避免有              心人把公司的材料費用掉 等登記好 我會跟你核              對登記的貨量和材料總費用是多少 核對好就會              開始發貨囉
詐騙集團成員:登記期間收到簡訊通知 有不清楚的在問我
被        告:好
詐騙集團成員:吃晚飯了嗎
被        告:吃啦
詐騙集團成員:okok 這麼晚還打擾你 不好意思喔
詐騙集團成員:那你先忙
詐騙集團成員:今天很忙嗎
被        告:不會啊
被        告:怎麼了嗎
第十四頁
詐騙集團成員:(傳送貨態追蹤照片1張)
詐騙集團成員:已經領取成功了
(做工人數多耐心等回復已收回訊息)
詐騙集團成員:登記期間收到簡訊通知 有不清楚的在問我
詐騙集團成員:沒有 看你都沒有找我哈哈哈哈 我忙到現在才有              空給你傳
詐騙集團成員:(傳送哭臉*2)
被        告:沒事沒事
詐騙集團成員:(傳送OK貼圖)
 (112年4月27日)
詐騙集團成員:早安禮拜六晚上8點到貨 準備接貨一下喔 被        告:送到家裡是嗎
詐騙集團成員:【地址】:南投縣○○鎮○○里○○路○○巷00號
詐騙集團成員:送到這裡 對吧
被        告:嗯嗯
詐騙集團成員:你抖音ID多少阿??我們互相關注一下 後續你              拿到材料 不會做 你賴我我沒有看到 你可以到              抖音私訊我 我有時候在滑抖音 就比較不會去看              賴的訊息
被        告:我沒什麼在用抖音欸(表情符號)
第十五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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