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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43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吳恩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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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恩廷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吳恩廷(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涉犯加重詐欺取財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情形,且依被告所涉為集團性的犯罪,目前亦有參與同一集團之其他案件於地方法院審理中,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王鏗普
法 官 許文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詹于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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