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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74號
上訴人
即被告林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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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任辯護人陳衍仲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36號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本案另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本院併案審理(113年度偵字第6001、6528號),犯罪被害情節已然有異,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國忠
法官陳葳
法官高文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施耀婷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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