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3,金上訴,191,2024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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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發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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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陳發碧(下稱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112年度金訴字第77號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業經本院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經合法傳訊未到庭,並來電稱出門遇大雨而無法到庭。
嗣本院庭後電詢其真實情形,答稱:「今早我從苗栗住處開車出門,從苗栗交流道南下,在高速公路上遇到雨勢很大,看不清楚車前狀況,無法繼續開車,位置大約在苗栗頭屋路段」等語,經查詢中央氣象署網站資料,苗栗縣頭屋鄉於113年4月18日上午8時以前未降雨,惟9時確實有降雨情形(雨量約達20mm),有網頁資料可參。
是認被告所述尚屬有據,為保障被告之防禦權,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13年5月23日上午10時20分,在刑事第12法庭進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石馨文
法 官 黃玉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冠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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