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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妤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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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82號,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162、5025、5026、6370、6371、7846號),提起上訴,並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本院併案審理(112年度偵字第115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上訴審理範圍: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
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上訴人即被告呂妤葵已於本院陳明僅就原審判決之量刑部分提起上訴,並具狀表示就其他部分不上訴,有本院筆錄及撤回上訴聲請書在卷可按,故本件被告之上訴範圍僅限於刑之部分,有關原審判決就被告認定之犯罪事實、論罪及沒收部分,均非本院上訴審理範圍,並已確定在案,是關於本案量刑所依憑之被告犯罪事實及論罪法條自以原審判決認定者為據。
二、刑之加重減輕事由: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本案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施行,於同年0月00日生效,原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修正後則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需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犯罪始得減刑,依法律變更比較適用所應遵守之「罪刑綜合比較原則」及「擇用整體性原則」,經綜合比較新、舊法之適用結果,修正前規定偵審自白減刑之要件較為寬鬆,適用修正後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自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整體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之規定。
㈡按想像競合犯係指行為人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其侵害數法益而成立數個犯罪,自應對行為人所犯各罪均加以評價,以免評價不足,然同時為避免對行為人想像競合犯之一行為評價過度,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應從其中最重之罪名處斷,因此,法院於決定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時,除輕罪有但書所規定最輕本刑封鎖作用之情形外,應以最重罪名之法定刑作為量刑裁量範圍之外部性界限,至於輕罪之主刑在處斷上已為重罪所吸收,該輕罪之法定刑有無減輕事由,雖不影響依重罪法定刑所決定之處斷刑範圍,惟法院對於行為人想像競合犯之一行為從較重罪名處斷,於宣告該罪之刑度時,倘若其所犯輕罪部分有刑罰減輕事由,仍應將此減輕其刑之事由納入量刑有利因素,合併加以審酌(參考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918號判決意旨)。
亦即,除非輕罪中最輕本刑有較重於重罪之最輕本刑,而應適用刑法第55條但書規定重罪科刑之封鎖作用,須以輕罪之最輕本刑形成處斷刑之情形以外,輕罪之減刑事由若未形成處斷刑之外部性界限,自得將之移入刑法第57條或第59條之科刑審酌事項內,列為是否酌量從輕量刑之考量因子。
是以,法院倘依刑法第57條規定裁量宣告刑輕重時,一併具體審酌輕罪部分之量刑事由,應認其評價即已完足,尚無過度評價或評價不足之偏失(參考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36號判決意旨)。
㈢查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判中已自白所為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本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然上開罪名與其所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成立想像競合犯,而論以較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並未形成處斷刑之外部性界限,揆諸上開說明,此等輕罪之減刑事由,僅於重罪量刑時納入有利因素合併審酌即可,不影響依重罪法定刑所量之處斷刑。
三、本院之判斷:㈠原審以被告犯罪事證明確,並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本案詐欺集團所為顯然違法,竟不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反為貪圖不法利益,仍與「永生」、「葉家檳榔」及「牛牛」等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對外詐欺牟利,致使如附表所示之受詐騙人遭騙而匯款,除藉此侵害他人財產法益外,亦嚴重破壞金融交易秩序,所為應予非難;
兼衡如附表所示受詐騙人損失之金額,暨被告於本案所擔任之犯罪角色及分工程度、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智識程度、於法院審理時所述之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及犯罪後坦承犯行,然未能與如受詐騙人達成和(調)解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並說明被告除本案所犯各罪外,另有其他詐欺案件偵審中,是不定其應執行刑,暨說明不予併科罰金之理由(詳后),認事用法核無違誤,被告上訴意旨請求從輕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㈡按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
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刑法第55條定有明文。
此一關於想像競合犯之規定,係將「論罪」與「科刑」予以分別規範。
就「論罪」而言,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皆成立犯罪,犯罪宣告時必須同時宣告數罪名,但為防免一行為受二罰之過度評價,本條前段規定為「從一重處斷」,乃選擇法定刑較重之一罪論處,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名可置而不論。
從「科刑」而言,想像競合犯觸犯數罪名,本質上應為雙重或多重之評價,基於罪刑相當原則,95年7月1日施行之本條但書遂增列就所一重處斷之重罪,「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適度調和從一重處斷所生評價不足,此即所謂重罪科刑之封鎖作用,亦即科刑之上限係重罪之最重法定刑,下限則為數罪中最高的最輕本刑,以防免科刑偏失。
因此,法院於決定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作為裁量之準據,惟具體形成宣告刑時,仍應將輕罪之刑罰合併評價在內,否則,在終局評價上,無異使想像競合犯等同於單純一罪(參考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37號判決意旨)。
本院審酌被告資力、本案侵害法益之類型與程度、獲取不法利益(經宣告沒收、追徵,詳後述)等犯罪情節及刑罰儆戒作用,經整體觀察及裁量後,認原審主文所宣告之有期徒刑,已足以充分評價被告之罪責而符合罪刑相當原則,無須再科以罰金刑,以免違反比例原則,產生評價過度而有過苛之情形(參考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77號判決意旨),是認原審未予併宣告罰金刑,應屬妥適。
四、經檢察官移送本院併辦部分與起訴部分具有一罪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理。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明峰提起公訴,檢察官馮美珊移送併辦,檢察官謝名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勝
法 官 賴妙雲
法 官 姚勳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溫尹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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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編號 受詐騙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之人頭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宣告刑 1 郭淑芳 (告訴) 於111年12月16日晚間7時35分許,以「解除分期付款」之方式,假冒網路商家及金融機構客服人員,佯稱略以:帳戶異常設定重複扣款,需配合操作以解除設定等語,致郭淑芳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12月17日凌晨0時10分許 2萬7015元 郭典曜新光帳戶 ⑴111年12月17凌晨0時29分 ⑵111年12月17凌晨0時30分 苗栗縣○○鎮○○街00號(玉山銀行竹南分行) ⑴2萬5元 ⑵2萬5元 呂妤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 李翔傑 (告訴) 於111年12月23日晚間6時30分許,以「解除分期付款」之方式,假冒網路商家及金融機構客服人員,佯稱略以:帳戶異常設定重複扣款,需配合操作以解除設定等語,致李翔傑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12月23日晚間6時39分許 4123元 劉智誠中信帳戶 111年12月23日晚間6時45分許 苗栗縣○○鎮○○路000號(統一超商國豪門市) 11萬6000元 (包含其他不明款項) 呂妤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 李維國 (告訴) 於111年12月26日晚間9時19分許,以「解除分期付款」之方式,假冒網路商家及金融機構客服人員,佯稱略以:帳戶異常設定重複扣款,需配合操作以解除設定等語,致李維國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⑴111年12月27日凌晨0時17分許 ⑵111年12月27日凌晨0時19分許 ⑶111年12月27日凌晨0時22分許 ⑷111年12月27日凌晨0時40分許 ⑸111年12月27日凌晨0時42分許 ⑴4萬9978元 ⑵9987元 ⑶9987元 ⑷4萬9985元 ⑸2萬9985元 陳毅軒台新A帳戶 111年12月27日凌晨1時28分許 苗栗縣○○鎮○○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崁頂門市) 15萬元 呂妤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⑴111年12月27日凌晨0時49分許 ⑵111年12月27日凌晨0時50分許 ⑴4萬9985元 ⑵4萬9985元 王翊祺台新帳戶 ⑴111年12月27日凌晨0時59分許 ⑵111年12月27日凌晨1時1分許 苗栗縣○○鎮○○街00號(台新銀行竹南分行) ⑴6萬元 ⑵4萬元 ⑴111年12月27日凌晨0時10分許 ⑵111年12月27日凌晨0時15分許 ⑴9萬9987元 ⑵4萬9978元 陳毅軒台新B帳戶 ⑴111年12月27日凌晨1時8分許 ⑵111年12月27日凌晨1時9分許 ⑶111年12月27日凌晨1時10分許 ⑷111年12月27日凌晨1時11分許 苗栗縣○○鎮○○路000號(全家超商光華門市) ⑴2萬元 ⑵2萬元 ⑶2萬元 ⑷1萬1000元 ⑴111年12月27日凌晨1時15分許 ⑵111年12月27日凌晨1時17分許 苗栗縣○○鎮○○路000號(統一超商光南門市) ⑴2萬元 ⑵2萬元 111年12月27日凌晨1時21分許 苗栗縣○○鎮○○路000號(竹南照南郵局) 7000元 4 邱原佑 (告訴) 於111年12月28日晚間7時10分許,以「解除分期付款」之方式,假冒網路商家及金融機構客服人員,佯稱略以:帳戶異常設定重複扣款,需配合操作以解除設定等語,致邱原佑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⑴111年12月28日晚間7時37分許 ⑵111年12月28日晚間7時45分許 ⑴4萬9988元 ⑵4萬9985元 莫建思郵局帳戶 ⑴111年12月28日晚間7時45分許 ⑵111年12月28日晚間7時45分許 苗栗縣○○市○○路000號(苗栗中苗郵局) ⑴5萬元 ⑵5萬元 (包含其他不明款項) 呂妤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1年12月29日凌晨0時7分許 4萬9989元 方貫綸郵局帳戶 111年12月29日凌晨0時11分許 苗栗縣○○鎮○○街00號(竹南郵局) 5萬1000元 (包含其他不明款項) ⑴111年12月28日晚間11時54分許 ⑵111年12月29日凌晨0時13分許 ⑶111年12月29日凌晨0時16分許 ⑷111年12月29日凌晨0時20分許 ⑴2萬9985元 ⑵4萬5123元 ⑶2萬9989元 ⑷2萬9985元 吳劉桂蘭玉山帳戶 ⑴111年12月29日凌晨0時6分許 ⑵111年12月29日凌晨0時7分許 ⑶111年12月29日凌晨0時9分許 苗栗縣○○鎮○○街00號(全家超商博愛門市) ⑴2萬5元 ⑵2萬5元 ⑶1005元 ⑴111年12月29日凌晨0時16分許 ⑵111年12月29日凌晨0時18分許 苗栗縣○○鎮○○街00號(玉山銀行竹南分行) ⑴4萬5000元 ⑵3萬元 111年12月29日凌晨0時22分許 苗栗縣○○鎮○○路00巷0號(統一超商延平門市) 2萬5元 5 張光瑋 (告訴) 於111年12月22日晚間6時22分許,假冒「Durex」客服人員,佯稱略以:作業疏失自動下定多筆訂單,需配合操作以解除設定等語,致張光瑋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⑴111年12月22日晚間7時34分許 ⑵111年12月22日晚間7時42分許 ⑴4萬9985元 ⑵4萬9982元 張永裕玉山帳戶 ⑴111年12月22日晚間7時43分許 ⑵111年12月22日晚間7時44分許 ⑶111年12月22日晚間7時45分許 苗栗縣○○市○○路000號(全家超商苗栗富樂門市 ⑴2萬元 ⑵2萬元 ⑶2萬元 呂妤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⑴111年12月22日晚間7時46分許 ⑵111年12月22日晚間7時47分許 苗栗縣○○市○○路000號(合作金庫北苗栗分行) ⑴2萬元 ⑵1萬9800元 6 黃沛晴 (告訴) 於111年12月22日晚間7時9分許,假冒「旋轉拍賣」客服人員,佯稱略以:因帳號遭凍結,需依指示操作ATM認證解除等語,致黃沛晴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⑴111年12月22日晚間7時46分許 ⑵111年12月22日晚間7時49分許 ⑴2萬123元 ⑵2萬3983元 梁悼宗兆豐帳戶 ⑴111年12月22日晚間7時51分許 ⑵111年12月22日晚間7時53分許 ⑶111年12月22日晚間7時54分許 苗栗縣○○市○○路000號(國泰世華苗栗分行) ⑴2萬元 ⑵2萬元 ⑶2萬元 (包含其他不明款項) 呂妤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 鄭怡萱 (告訴) 於111年12月22日晚間8時10分許,假冒「旋轉拍賣」客服人員,佯稱略以:因未簽署金流保障服務協議,需依指示操作ATM、網路銀行即時簽署等語,致鄭怡萱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⑴111年12月22日晚間9時8分許 ⑵111年12月22日晚間9時19分許 ⑶111年12月22日晚間9時20分許 ⑷111年12月22日晚間9時29分許 ⑴2萬9985元 ⑵3萬2115元 ⑶9985元 ⑷9185元 梁悼宗郵局帳戶 ⑴111年12月22日晚間9時12分5秒許 ⑵111年12月22日晚間9時12分51秒許 ⑶111年12月22日晚間9時21分許 ⑷111年12月22日晚間9時22分許 ⑸111年12月22日晚間9時23分許 苗栗縣○○市○○路000號(臺灣銀行苗栗分行) ⑴2萬元 ⑵1萬元 ⑶2萬元 ⑷2萬元 ⑸2000元 (包含其他不明款項) 呂妤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 陳怡霈 (告訴) 於111年12月22日晚間8時8分許,假冒「BHK網購」客服人員,佯稱略以:因遭駭客入侵遭設定為代理經銷商,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設定等語,致陳怡霈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12月22日晚間9時34分許 3萬9123元 梁悼宗郵局帳戶 ⑴111年12月22日晚間9時49分許 ⑵111年12月22日晚間9時50分許 苗栗縣○○市○○路000號(合作金庫北苗栗分行) ⑴2萬元 ⑵2萬元 (包含其他不明款項) 呂妤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 黃堇容 (告訴) 於111年12月22日晚間7時42分許,假冒「BOOKING訂房網站」客服人員,佯稱略以:因遭駭客入侵遭設定為團體訂單,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設定等語,致黃堇容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⑴111年12月22日晚間9時2分許 ⑵111年12月22日晚間9時4分許 ⑴4萬9986元 ⑵4萬9989元 王夢麟玉山帳戶 ⑴111年12月22日晚間9時6分許 ⑵111年12月22日晚間9時7分9秒許 ⑶111年12月22日晚間9時7分47秒許 ⑷111年12月22日晚間9時8分27秒許 ⑸111年12月22日晚間9時8分56秒許 苗栗縣○○市○○路000號(小北百貨苗栗中正店) ⑴2萬元 ⑵2萬元 ⑶1萬9600元 ⑷2萬元 ⑸2萬元 呂妤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0 陳俊廷 (告訴) 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1分許,假冒「未來實驗室」客服人員,佯稱略以:因遭駭客入侵增加1筆消費扣款,需依指示操作ATM及網路銀行取消設定等語,致陳俊廷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12月22日晚間9時38分許 2萬9989元 王夢麟玉山帳戶 ⑴111年12月22日晚間9時46分許 ⑵111年12月22日晚間9時47分許 苗栗縣○○市○○路000號(合作金庫北苗栗分行) ⑴2萬元 ⑵2萬元 (包含其他不明款項) 呂妤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1年12月22日晚間10時46分許 2萬9123元 梁清華中信帳戶 ⑴111年12月22日晚間10時50分許 ⑵111年12月22日晚間10時51分16秒許 ⑶111年12月22日晚間10時51分55秒許 苗栗縣○○市○○路000號(土地銀行苗栗分行) ⑴2萬元 ⑵2萬元 ⑶2萬元 11 施惟元 (告訴) 於111年12月22日晚間10時許,假冒「BOOKING訂房網站」客服人員,佯稱略以:因系統內部升級誤刷款項,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設定等語,致施惟元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12月22日晚間10時45分許 2萬9985元 梁清華中信帳戶 呂妤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2 陳盈系 (告訴) 於111年12月21日某時許,假冒電商業者客服人員,佯稱略以:因解除分期設定錯誤,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設定等語,致陳盈系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⑴111年12月23日凌晨0時2分 ⑵111年12月23日凌晨0時9分 ⑴9萬9987元 ⑵1萬9989元 梁清華中信帳戶 ⑴111年12月23日凌晨0時4分 ⑵111年12月23日凌晨0時5分許 ⑶111年12月23日凌晨0時5分44秒許 苗栗縣○○市○○路000號(全家超商苗栗富樂門市) ⑴2萬元 ⑵2萬元 ⑶2萬元 呂妤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⑴111年12月23日凌晨0時12分許 ⑵111年12月23日凌晨0時13分8秒許 ⑶111年12月23日凌晨0時13分52秒許 苗栗縣○○市○○路000號(合作金庫北苗栗分行) ⑴2萬元 ⑵2萬元 ⑶2萬元 13 林寀翊 (告訴) 於111年12月22日某時許,假冒電商業者客服人員,佯稱略以:「MaMaMa演唱會」門票每張5,000元,致林寀翊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12月22日晚間11時41分許 5000元 梁悼宗中信帳戶 ⑴111年12月23日凌晨0時9分許 ⑵111年12月23日凌晨0時10分許 ⑶111年12月23日凌晨0時11分許 苗栗縣○○市○○路000號(合作金庫北苗栗分行) ⑴2萬元 ⑵1600元 ⑶2萬元 呂妤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4 廖偉成 (告訴) 於111年12月21日晚間6時許,假冒「旋轉拍賣」客服人員,佯稱略以:因未簽署金流保障服務協議,需依指示操作ATM、網路銀行即時簽署等語,致廖偉成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12月23日凌晨0時5分許 3萬6123元 梁悼宗中信帳戶 呂妤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5 李宏哲 (告訴) 於111年12月22日晚間9時58分許,假冒「伊甸基金會」客服人員,佯稱略以:因系統問題導致多筆捐款扣費,需依指示網路銀行取消設定等語,致李宏哲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⑴111年12月23日凌晨0時48分許 ⑵111年12月23日凌晨0時55分許 ⑴2萬9963元 ⑵6123元 梁悼宗中信帳戶 111年12月23日凌晨0時56分 苗栗縣○○市○○路000號(統一超商新苗中門市) 3萬6000元 呂妤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6 田曉雯 (告訴) 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52分許,假冒台新銀行客服人員,佯稱略以:因網路消費重複扣款,需依指示網路銀行取消訂單等語,致田曉雯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31分許 2萬9989元 范文豪中信帳戶 ⑴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32分許 ⑵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33分許 ⑶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34分許 ⑷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35分許 苗栗縣○○市○○路000號(苗栗中苗郵局) ⑴2萬元 ⑵2萬元 (包含其他不明款項) 呂妤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7 黃心慧 (告訴) 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15分許,假冒購物網站客服人員,佯稱略以:因網站遭駭客入侵,顧客資料外流,需依指示網路銀行取消訂單等語,致黃心慧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49分許 4萬88元 范文豪中信帳戶 ⑴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53分許 ⑵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55分許 ⑶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56分許 苗栗縣○○市○○路000號(國泰人壽苗栗第二大樓) ⑴2萬元 ⑵2萬元 ⑶1000元 呂妤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1年12月16日晚間6時40分許 1萬4088元 田怡珊郵局帳戶 000年00月00日下午6時48分許 苗栗縣○○市○○路000號(苗栗中苗郵局) 4萬4000元 (包含其他不明款項) 18 劉懿瑤 (告訴) 於111年12月16日晚間6時34分許,假冒國泰世華銀行客服人員,佯稱略以:開通帳戶核對身分,需依指示網路銀行確認資料等語,致劉懿瑤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12月16日晚間6時57分許 4萬9985元 田怡珊郵局帳戶 111年12月16日晚間7時3分許 苗栗縣○○市○○路000號(苗栗中苗郵局) 5萬元 呂妤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9 張滋育 (告訴) 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17分許,假冒拓伊網路購物客服人員,佯稱略以:因工作人員操作錯誤,誤設定為VIP會員致每月扣款,需依指示網路銀行取消設定等語,致張滋育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⑴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53分許 ⑵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55分許 ⑴9萬5875元 ⑵5萬5088元 范文豪郵局帳戶 ⑴111年12月16日晚間6時0分2秒許 ⑵111年12月16日晚間6時0分59秒許 ⑶111年12月16日晚間6時3分許 苗栗縣○○市○○路000號(苗栗中苗郵局) ⑴6萬元 ⑵6萬元 ⑶2萬8000元 呂妤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⑴111年12月16日晚間6時6分許 ⑵111年12月16日晚間6時9分許 苗栗縣○○市○○路000號(臺灣銀行苗栗分行) ⑴1000元 ⑵1000元 20 林耿煌 (告訴) 於111年12月15日晚間6時30分許,假冒飯店客服人員,佯稱略以:因個人資料、信用卡遭盜用、盜刷,需依指示網路銀行設定止付等語,致林耿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12月16日晚間7時3分 3萬7985元 任秀蘭玉山帳戶 ⑴111年12月16日晚間7時12分許 ⑵111年12月16日晚間7時13分許 ⑶111年12月16日晚間7時14分許 ⑷111年12月16日晚間7時15分許 苗栗縣○○市○○路000號(臺灣銀行苗栗分行) ⑴2萬元 ⑵2萬元 ⑶2萬元 ⑷5000元 呂妤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1 周震武 (告訴) 於111年12月16日晚間6時3分許,假冒「車麗屋網路賣場」客服人員,佯稱略以:因被列入加盟者名單,需依指示網路銀行設定止付等語,致周震武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12月16日晚間7時5分許 2萬7072元 呂妤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2 徐易萱 (告訴) 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5分前某時許,假冒電商客服人員,佯稱略以:因訂單錯誤或誤升為高級會員,需匯款解除等語,致徐易萱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⑴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5分許 ⑵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12分許 ⑴9萬9985元 ⑵2萬123元 王勢文兆豐帳戶 ⑴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21分許 ⑵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21分許 ⑶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22分許 ⑷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23分許 苗栗縣○○市○○路000號(兆豐銀行頭份分行) ⑴3萬元 ⑵3萬元 ⑶3萬元 ⑷3萬元 呂妤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⑴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7分許 ⑵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13分許 ⑴9萬9985元 ⑵1萬3123元 王勢文新光帳戶 ⑴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26分許 ⑵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27分3秒許 ⑶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27分50秒許 ⑷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28分許 ⑸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29分許 ⑹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30分許 苗栗縣○○市○○路000號(土地銀行頭份分行) ⑴2萬5元 ⑵2萬5元 ⑶2萬5元 ⑷2萬5元 ⑸2萬5元 ⑹1萬3005元 ⑴111年12月26日晚間9時18分許 ⑵111年12月26日晚間9時20分許 ⑴9萬9985元 ⑵4萬9985元 王翊祺台新帳戶 ⑴111年12月26日晚間9時29分許 ⑵111年12月26日晚間9時30分許 ⑶111年12月26日晚間9時31分許 ⑷111年12月26日晚間9時32分許 ⑸111年12月26日晚間9時33分許 ⑹111年12月26日晚間9時34分許 ⑺111年12月26日晚間9時37分許 ⑴苗栗縣○○市○○路000號(統一超商頭份門市) ⑵苗栗縣○○市○○路000號(統一超商頭份門市) ⑶苗栗縣○○市○○路000號(統一超商頭份門市) ⑷苗栗縣○○市○○路000號(統一超商頭份門市) ⑸苗栗縣○○市○○路000號(統一超商頭份門市) ⑹苗栗縣○○市○○路000號(統一超商頭份門市) ⑺苗栗縣○○市○○街00號(萊爾富頭份二店) ⑴2萬元 ⑵2萬元 ⑶2萬元 ⑷2萬元 ⑸2萬元 ⑹2萬元 ⑺2萬元 23 徐易榕 (告訴) 於111年12月27日凌晨0時3分前某時許,假冒電商客服人員,佯稱略以:因訂單錯誤或誤升為高級會員,需匯款解除等語,致徐易榕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12月27日凌晨0時3分許 9萬9985元 王勢文兆豐帳戶 ⑴111年12月27日凌晨0時14分 ⑵111年12月27日凌晨0時14分 ⑶111年12月27日凌晨0時15分 ⑷111年12月27日凌晨0時18分 ⑸111年12月27日凌晨0時18分 ⑴苗栗縣○○市○○路00號(合作金庫頭份分行) ⑵苗栗縣○○市○○路00號(合作金庫頭份分行) ⑶苗栗縣○○市○○路00號(合作金庫頭份分行) ⑷苗栗縣○○市○○路00號(第一銀行頭份分行) ⑸苗栗縣○○市○○路00號(第一銀行頭份分行) ⑴2萬5元 ⑵2萬5元 ⑶2萬5元 ⑷2萬5元 ⑸2萬5元 呂妤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1年12月27日凌晨0時5分許 9萬9985元 王勢文新光帳戶 ⑴111年12月27日凌晨0時22分 ⑵111年12月27日凌晨0時23分 ⑶111年12月27日凌晨0時26分 ⑷111年12月27日凌晨0時27分 ⑸111年12月27日凌晨0時27分 ⑴苗栗縣○○市○○路00號(臺灣企銀頭份分行) ⑵苗栗縣○○市○○路00號(臺灣企銀頭份分行) ⑶苗栗縣○○市○○路00號(第一銀行頭份分行) ⑷苗栗縣○○市○○路00號(第一銀行頭份分行) ⑸苗栗縣○○市○○路00號(第一銀行頭份分行) ⑴2萬5元 ⑵2萬5元 ⑶2萬5元 ⑷2萬5元 ⑸2萬5元 24 紀俊丞 (告訴) 於111年12月26日晚間11時47分前某時許,假冒電商客服人員,佯稱略以:因訂單錯誤或誤升為高級會員,需匯款解除等語,致紀俊丞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⑴111年12月26日晚間11時47分許 ⑵111年12月26日晚間11時56分許 ⑴1萬5000元 ⑵1萬1000元 王翊祺台新帳戶 ⑴111年12月27日凌晨0時3分許 ⑵111年12月27日凌晨0時3分51秒許 苗栗縣○○市○○路00號(合作金庫頭份分行) ⑴1萬5000元 ⑵1萬1000元 呂妤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5 許芳芸 (告訴) 於111年12月28日晚間7時許,假冒「政哥,售赫麗敷疤痕貼布」客服人員,佯稱略以:因網站認證較有保障,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執行認證等語,致許芳芸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12月28日晚間7時58分許 2萬9985元 莫建思郵局帳戶 111年12月28日晚間8時6分許 苗栗縣○○市○○路000號(苗栗中苗郵局) 3萬元 呂妤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6 陳卉婕 (告訴) 於111年12月28日晚間6時48分許,假冒「伊甸基金會」客服人員,佯稱略以:因系統遭駭客入侵,導致每月扣款,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設定等語,致陳卉婕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12月28日晚間7時25分許 4萬9967元 吳劉桂蘭玉山帳戶 ⑴111年12月28日晚間7時34分許 ⑵111年12月28日晚間7時35分許 ⑶111年12月28日晚間7時37分許 ⑷111年12月28日晚間7時38分許 苗栗縣○○市○○路000號(國泰世華苗栗分行) ⑴2萬元 ⑵2萬元 ⑶8000元 ⑷1000元 呂妤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⑴111年12月28日晚間8時6分2秒許 ⑵111年12月28日晚間8時6分45秒許 ⑶111年12月28日晚間8時7分許 ⑷111年12月28日晚間8時10分許 ⑸111年12月28日晚間8時13分許 ⑴9967元 ⑵9968元 ⑶9969元 ⑷3萬4035元 ⑸6056元 葉尚義永豐帳戶 ⑴111年12月28日晚間8時16分許 ⑵111年12月28日晚間8時17分許 ⑶111年12月28日晚間8時18分許 ⑷111年12月28日晚間8時19分許 ⑸111年12月28日晚間8時20分許 苗栗縣○○市○○路000號(土地銀行苗栗分行) ⑴2萬元 ⑵2萬元 ⑶2萬元 ⑷2萬元 ⑸2萬元 (包含其他不明款項) 27 黃書禹 (告訴) 於111年12月28日晚間6時許,假冒「大高雄手機買賣平台」手機賣家,佯稱略以:需支付訂金才能購買商品,致黃書禹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12月28日晚間8時14分許 1萬5000元 呂妤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8 吳佩珊 (告訴) 於111年12月28日晚間8時許,假冒「伊甸基金會」客服人員,佯稱略以:因系統遭駭客入侵,導致每月扣款,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設定等語,致吳佩珊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⑴111年12月28日晚間9時22分許 ⑵111年12月28日晚間9時25分許 ⑴4萬9978元 ⑵4萬9968元 方貫綸郵局帳戶 ⑴111年12月28日晚間9時27分許 ⑵111年12月28日晚間9時28分許 ⑶111年12月28日晚間9時29分許 ⑷111年12月28日晚間9時30分許 ⑸111年12月28日晚間9時31分許 苗栗縣○○市○○路000號(元大商銀苗栗分行) ⑴2萬元 ⑵2萬元 ⑶2萬元 ⑷2萬元 ⑸2萬元 (包含其他不明款項) 呂妤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9 朱德修 (告訴) 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許,假冒富邦商銀營業部客服人員,佯稱略以:因網路購物安全帽扣款錯誤退款,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設定等語,致朱德修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⑴111年12月28日晚間6時34分許 ⑵111年12月28日晚間6時36分許 ⑴4萬9986元 ⑵4萬9986元 吳劉桂蘭玉山帳戶 ⑴111年12月28日晚間6時41分6秒許 ⑵111年12月28日晚間6時41分55秒許 ⑶111年12月28日晚間6時42分許 ⑷111年12月28日晚間6時43分許 ⑸111年12月28日晚間6時44分許 ⑹111年12月28日晚間6時45分許 苗栗縣○○市○○路000號(合作金庫北苗栗分行) ⑴2萬元 ⑵2萬元 ⑶200元 ⑷2萬元 ⑸2萬元 ⑹2萬元 (包含其他不明款項) 呂妤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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