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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國昇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關於被告陳國昇於本案之犯罪所得是否已繳交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許 文 碩
法 官 王 鏗 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 于 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第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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