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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83號
上訴人
即被告林姿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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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5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上訴人具狀請求再開辯論,本院考量此部分攸關上訴人之權利,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16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進發
法官許文碩
法官鍾貴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德芬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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