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
- 一、戌○○明知楊智凱、莊詠豪、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為「順
- 二、附表一編號12-15之被害人徐鳳憶、辛○○、戊○○、寅○○等
- 三、案經附表一之被害人訴由各警局,再報告檢察官偵辦後起訴
- 理由
- 壹、程序方面:
- 一、證據能力:
- 二、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6875號移請併
- 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9213號向本院聲請併案
- 貳、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 一、被告上訴承認原審判決之犯罪事實,但否認構成「三人以上
- 二、被告戌○○先前於111年3月16日提供李玟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
- 三、被告戌○○於111年12月21日15:27警訊筆錄中稱「是綽
- 四、被告接受楊智凱指揮出面提款,被告會在一日內密集提款多
- 五、本案認定事實之其餘證據,引用原審判決書所載。本案事證
- 參、所犯罪名、罪數:
- 一、核被告戌○○就附表一、二、三之編號1(被害人庚○○部分)
- 二、核被告戌○○就附表一、二、三之編號2至23所為,均係犯刑
- 三、所犯如附表一、二、三編號1至23所示23罪,犯意各別,行
- 四、被告戌○○就上開犯行,與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均有犯意聯絡及
- 五、刑之減輕:
- 肆、駁回上訴之理由、量刑審查:
- 一、被告上訴否認知悉「有三人以上共犯」,但被告自己就供述
- 二、宣告刑之量刑方面,原審已經敘述「審酌詐欺集團犯罪危害
- 三、因被告目前尚有多件車手案在另案審理中(原審112年度金
- 四、沒收方面,原審敘述「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23獲取報酬1萬30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601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614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6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又慶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路0段000號11樓之
17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29號,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7880號、112年度偵字第3622、8054、8055號;
追加起訴案號:同署112年度偵字第20765、21004、24011號;
112年度偵字第34469號;
併案審理字號:同署112年度偵字第26875號、112年度偵字第44338號)提起上訴,又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9213號向本院聲請併案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戌○○明知楊智凱、莊詠豪、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為「順風順水」、「程雷」、「狡兔」、「成」、「Alan」、「龍」、「小光」等之成年男子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均無證據顯示為未成年人),係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結構性組織,竟自民國(下同)111年11月起,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參與犯罪組織、3人以上詐欺取財、隱匿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之犯意聯絡,加入上開詐欺集團,戌○○分工擔任車手提領詐欺款項。
該詐騙集團成員復以如附表一所示之方式,向附表一所示之人施用詐術,使之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將款項匯入附表二所示之人頭帳號內。
嗣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楊智凱,楊智凱交付如附表三所示人頭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予戌○○,並指示戌○○擔任車手,由戌○○搭車、徒步或駕駛其不知情之妹廖姿婷名下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至附表三編號1至23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三所示之金額得手後,將提領現金轉交付予楊智凱,楊智凱並給予戌○○共新臺幣(下同)1萬3000元之報酬。
二、附表一編號12-15之被害人徐鳳憶、辛○○、戊○○、寅○○等人發覺有異報警處理,警方比對ATM提領畫面,鎖定戌○○(曾通知戌○○於111年12月17日、111年12月21日兩次到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製作筆錄),又經警循線於112年1月16日執行拘提戌○○到案,扣得手機1支而查獲。
三、案經附表一之被害人訴由各警局,再報告檢察官偵辦後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證據能力:㈠警詢證述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不得作為認定被告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事證,故本院認定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時,將不採證人警詢證述為證。
但證人之警訊筆錄仍得作為詐欺、洗錢罪之認定證據。
㈡本案所引用以下卷內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檢察官、被告於辯論終結前未對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聲明異議(本院卷第234頁),本院復審酌前揭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亦認以之作為詐欺、洗錢罪之認定事實之證據,仍為適當,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自均得為證據。
㈢以下所引用其餘非供述證據部分,既不適用傳聞法則,復查無違法取得之情事存在,自應認同具有證據能力。
二、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6875號移請併案審理部分,犯罪事實即係指告訴人「癸○○」於111年12月3日19時22分許,匯款4萬9991元至林佳儀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款項旋遭提領之犯行,此與本件起訴書(其中犯罪事實欄一、㈢即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4所示犯行)中癸○○被害之事實相同,為起訴效力所及。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4338號移請併案審理部分,犯罪事實即係指告訴人「溫文延」受詐騙後,於111年12月10日16時35分、16時38分許,分別帳4萬9987元、4萬9981元至廖韋誌之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款項旋遭提領之犯行,此與本件112年度偵字第34469號追加起訴(其中犯罪事實欄一即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附表二編號1至2)中溫文延受害部分,為接續犯,為追加起訴效力所及。
以上各併案意旨已經為原審所審理在內,且為被告上訴範圍內,本院自應就上開移請部分併予審理。
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9213號向本院聲請併案審理,併案之事實與原審判決附表編號2未○○、編號3癸○○之判決事實相同,檢察官併案意旨亦同為本院審理範圍。
貳、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上訴承認原審判決之犯罪事實,但否認構成「三人以上加重詐欺罪嫌」,辯稱:我不認識那些加重詐欺的其他第三人共犯,法官判太重。
楊智凱算是半慫恿我去做這件事情,我是非自願下,不知道有第三人共犯,拘提時我也不知道是何事情被拘提,我只認識楊智凱,其他共犯我真的不認識,我不知道有其他詐欺集團成員的存在,我否認三人以上加重詐欺,他當時給我的工作機裡面只有對楊智凱聯絡,我不知道後來會有第三人共犯存在,我不知道為何司機、收包裹的都算在犯罪組織成員。
我工作的提款卡、工作機都是楊智凱給我的,款項我也是交給楊智凱,至於是誰打電話詐欺的,我都不知情,楊智凱是半威脅我的情況下叫我去做這件事情(本院審理筆錄)。
二、被告戌○○先前於111年3月16日提供李玟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因而幫助詐欺(此部分幫助詐欺犯行,先經通常程序起訴,先分為原審112金訴字第429號,後改分簡易程序,經原審以112年度金簡字第471號另行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已確定)。戌○○因為提供帳戶幫助詐欺,前已於111年6月14日14:14被製作警訊調查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7880號卷第19頁),又被檢察官傳訊,於111年9月30日09:36經檢察官製作偵訊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7880號卷第165頁)。被告已經知道人頭帳戶與詐騙集團的犯罪手法,也知道車手是嚴重犯罪,卻仍於111年底12月到112年1月從事附表三之車手行為,已難卸責。
三、被告戌○○於111年12月21日15:27警訊筆錄中稱「是綽號『阿豪』之男子交待他的小弟,將提款卡交給我」並指認這位「阿豪」就是莊詠豪(112年度偵字第20765號卷第51頁)。被告又於112年5月31日檢察官偵訊時供稱「我會在廁所、菜市場內暗巷、公園等地點將款項交給楊智凱處理。」(112年度偵字第21004號卷第258頁)。而楊智凱於112年5月10日偵訊中具結證稱「是上游『順風順水』將提款卡及密碼交給我,我再交給戌○○去提款。戌○○是我底下的車手。戌○○通常在公園廁所,將所提領的錢與卡片交還給我,我再交給『順風順水』指定的人」(112年度偵字第21004號卷第245頁)。被告戌○○於112年5月31日16:53檢察官偵訊筆錄中稱「提款卡是莊詠豪叫人交給我的,莊詠豪叫我去跟他的小弟拿卡片,當天提領後將錢交給楊智凱。莊詠豪、楊智凱是一夥的。」(112年度偵字第20765號卷第175頁)對照上述被告與楊智凱的說法,楊智凱顯然也是「莊詠豪」的小弟,楊智凱上游還有綽號「順風順水」之人,本集團成員至少有被告、楊智凱、莊詠豪、「順風順水」等人,成員眾多,因此有「三人以上共犯」並不違反被告的認知。
四、被告接受楊智凱指揮出面提款,被告會在一日內密集提款多次,被告已經知道匯入之金額相當可觀,如111年12月28日有多人受騙匯入,所以打電話詐騙的機房成員應該相當忙碌,才有辦法密集使眾多被害人同日被騙。
而楊智凱既然與被告整日待命、在街頭ATM領錢,約在廁所、菜市場內暗巷、公園等地點交錢。
楊智凱這麼忙碌,應該沒有時間親自打電話行騙(做詐騙機房工作),所以本案幕後一定有詐騙機房在忙碌運作中。
被告雖不認識詐騙機房的各成員,但被告仍有概括的犯意聯絡,故原審認定本案構成「三人以上」之加重詐欺條件,並不違反一般經驗法則,應可支持。
被告辯稱「不認識機房成員、不知道有三人以上共犯」純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五、本案認定事實之其餘證據,引用原審判決書所載。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可認定。
參、所犯罪名、罪數:
一、核被告戌○○就附表一、二、三之編號1(被害人庚○○部分)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其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述三項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二、核被告戌○○就附表一、二、三之編號2至2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其就附表一、二、三編號2至23所示各被害人之犯行,各以一行為同時觸犯2罪名,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三、所犯如附表一、二、三編號1至23所示23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被害人各不相同,應予分論併罰。
四、被告戌○○就上開犯行,與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五、刑之減輕: ㈠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業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修正後之規定則為:「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是修正前之規定為被告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且不以被告於歷次審判中均自白為必要,而修正後之規定則需被告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始得減輕其刑,是修正後之規定已限縮自白減輕其刑之適用範圍,並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案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
㈡被告行為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業於112年5月24日修正公布,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
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第3條之罪自首,並自動解散或脫離其所屬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該犯罪組織者,亦同;
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修正後之規定則為:「第3條、第6條之1之罪自首,並自動解散或脫離其所屬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該犯罪組織者,亦同;
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是修正前之規定為被告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且不以被告於歷次審判中均自白為必要,而修正後之規定則需被告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始得減輕其刑,是修正後之規定已限縮自白減輕其刑之適用範圍,並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案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之規定。
㈢查被告戌○○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已就其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犯行及一般洗錢之犯行均已自白犯罪(見112年度偵字第21004號卷第258頁;
原審113年2月5日簡式審理筆錄),應依(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然其所犯參與犯組織罪、一般洗錢罪僅屬於想像競合下之輕罪,本院將前開一般洗錢罪、參與犯罪組織罪經減輕其刑之情形評價在內,於量刑時併予審酌。
肆、駁回上訴之理由、量刑審查:
一、被告上訴否認知悉「有三人以上共犯」,但被告自己就供述有共犯「蔡詠豪、楊智凱」二人,又本院依據被告密集提款的行為分析,被告已知幕後有龐大的詐騙機房在運作,才有辦法密集使很多被害人同一日匯入指定帳戶,而被告經常一日奔波多處、密集提款,附近還有楊智凱在監督收水,被告及楊智凱整日在街頭奔波,應該沒有時間從事詐騙機房工作,所以本案幕後一定有詐騙機房在忙碌運作中。
被告雖不認識詐騙機房的各成員,但被告仍有概括的犯意聯絡,故原審認定本案構成「三人以上」之加重詐欺條件,並不違反一般經驗法則,應可支持。
被告所辯「不認識機房成員、不知道有三人以上共犯」純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被告此部分上訴主張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宣告刑之量刑方面,原審已經敘述「審酌詐欺集團犯罪危害民眾甚鉅,為政府嚴加查緝並加重刑罰,被告正值青年,不思循正當管道獲取財物,貪圖不法利益,價值觀念偏差,加入詐欺集團犯罪組織,擔任車手及取簿手,於提領贓款或收取帳戶後轉交上手,以隱匿詐欺所得去向,嚴重損害財產交易安全及社會經濟秩序,破壞人際間之信任關係,造成被害人精神痛苦;
並兼衡其參與本案犯罪之分工、角色深淺,犯後於審理認罪之態度,就參與犯罪組織犯行、一般洗錢犯行,符合相關自白減刑之規定,及其等於本院自陳其工作、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各諭知如本判決附表二所示之刑。
原審各宣告刑僅有期徒刑一年多幾個月,並非重度量刑。
本院參酌❶因附表一編號12-15之被害人徐鳳憶、辛○○、戊○○、寅○○等人先行報案,警方比對ATM提領畫面,已經鎖定戌○○,通知戌○○於111年12月17日08:43、111年12月21日15:27兩次到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製作筆錄(112年度偵字第20765號卷第45、51頁)。
但戌○○離開派出所後故態復萌,繼續接受詐騙集團指揮,又從事附表三編號21-23之車手犯行。
經警循線於112年1月16日才又執行拘提戌○○到案。
被告明知自己當車手犯罪已經曝光,已經被警方查悉,竟然繼續再當車手,一副不在乎被判刑的態度,犯後態度惡劣,應該從重量刑。
❷被告戌○○於偵查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命被告提出新臺幣5萬元之保證金,經具保人邢建緯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然案件起訴後,經原審傳喚被告並通知具保人督促被告到庭後,被告並未到庭;
復經原審囑託員警拘提未獲,原審發布通緝並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有上述沒保裁定、113年1月26日通緝書等附原審卷可證。
被告經通緝後,113年2月1日被拘獲。
被告此部分犯後態度不佳,應被從重量刑。
❸被告以共犯楊智凱的判決刑度比較,主張自己只是楊智凱的手下,主張量刑要比楊智凱輕微才是。
然原審對於被告與楊智凱都是輕度量刑,都是從最低有期徒刑1年以上開始量起,既然都是接近於底線,再比較孰輕孰重已經沒有多大意義,況且被告先因提供李玟帳戶之幫助詐欺案件,前已於111年6月14日被製作警訊筆錄,111年9月30日經檢察官製作偵訊筆錄,被告明知這些都是詐騙集團傳統手法,卻仍於111年底12月到112年1月從事附表三之車手行為,被告如果量刑與楊智凱相同或略超過楊智凱,應該也有正當理由,不構成量刑瑕疵。
❹被告與本判決附表之被害人均未達成和解賠償。
被告僅就其幫助詐欺(即提供李玟帳戶部分)之被害人黃惠涓達成調解(見原審429號卷二第67頁),但該幫助詐欺罪已經另案確定,不屬於本案判決範圍。
被告上訴後也沒有提出其他更有利的量刑因素。
❺據上小結,被告上訴主張量刑過重並不成立,又未提出其他有利的量刑因素證據,因此不足以動搖原審之量刑結果。
被告就量刑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因被告目前尚有多件車手案在另案審理中(原審112年度金訴字第3125號、原審113年度金訴字第681號、644號),且犯罪時間與本案接近,原審已經敘述「被告所犯本案及他案可能有得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情況,依前開說明,俟被告所犯數案全部確定後再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為宜,爰就本案不予定應執行刑。」
,詳述係為減少一事再理之危險而不定執行刑,原審論述已屬正確適當,亦可維持。
四、沒收方面,原審敘述「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23獲取報酬1萬3000元,為其犯罪所得,並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此部分適用法律亦屬正確,應予維持。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373條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馬鴻驊提起公訴,檢察官戴旻諺追加起訴及移請併案審理,蔡雯娟追加起訴及移請併案審理,檢察官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黃玉齡
法 官 葉明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縈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本院判決附表一(遭詐騙之時間、方式)(為方便對照原審判決,本院逕援用原審判決編號,但重新按時間順序排列)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遭詐騙之時間、方式 1 庚○○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oneboy」客服人員,稱誤將被害人庚○○設為高級會員,致被害人庚○○信用卡將重複扣款,隨即詐欺集團成員再假冒「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人員,要求被害人庚○○依照指示以解除重複扣款設定,致被害人庚○○陷於錯誤,111年12月03日匯款至詐欺集團指定帳戶。
2 未○○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oneboy」及銀行客服人員,稱因接獲一錯誤訂單,要求被害人未○○匯款方能解除錯誤訂單,致被害人未○○陷於錯誤,111年12月03日匯款至詐欺集團指定帳戶。
3 癸○○ 詐騙集團成員佯稱為「Booking」客服,稱因個資外洩、被害人癸○○信用卡恐遭盜刷,隨即詐欺集團成員再假冒「國泰世華銀行」人員要求被害人癸○○操作網路銀行以止付,致被害人癸○○陷於錯誤,111年12月03日匯款至詐欺集團指定帳戶。
4 乙○○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露蒂芬團購網」,稱接獲一錯誤訂單,隨即詐欺集團成員再假冒「台新銀行」人員要求被害人乙○○操作網路銀行轉帳以取消訂單,致被害人乙○○陷於錯誤,111年12月03日匯款至詐欺集團指定帳戶。
5 丙○○ 詐騙集團成員佯稱為「森活大平台」客服,稱因個資外洩、被害人丙○○信用卡恐遭盜刷,隨即詐欺集團成員再假冒「台新銀行」人員,稱被害人丙○○需依照指示操作ATM方能止付,被害人丙○○因而陷於錯誤,111年12月03日匯款至詐欺集團指定帳戶。
12 徐鳳憶 佯稱須配合解除警示帳戶云云,使之陷於錯誤,於111年12月7日匯款 13 辛○○ 佯稱須配合開通帳號云云,使之陷於錯誤,於111年12月7日匯款 14 戊○○ 佯稱須配合解除凍結訂單云云,使之陷於錯誤,於111年12月7日匯款 15 寅○○ 佯稱須配合解除錯誤扣款云云,使之陷於錯誤,於111年12月7日匯款 16 辰○○ 佯裝銀行人員並佯稱須配合蝦皮綁定實名帳戶云云,使之陷於錯誤,於111年12月8日匯款。
6 己○○ 詐騙集團成員佯稱為「雄獅旅行社」及銀行人員,稱訂單錯誤將從被害人己○○名下信用卡扣款,並告知被害人己○○需依照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方能取消扣款,被害人己○○因而陷於錯誤,111年12月08日匯款至詐欺集團指定帳戶。
7 丑○○ 詐騙集團成員佯稱為「雄獅旅行社」人員,稱訂單錯誤將從被害人丑○○名下信用卡扣款,並告知被害人丑○○需依照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方能取消扣款,被害人丑○○因而陷於錯誤,111年12月08日匯款至詐欺集團指定帳戶。
8 卯○○ 詐騙集團成員佯稱為「安德烈慈善協會」及銀行人員,稱訂單錯誤將導致重複扣款,並告知被害人卯○○需依照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方能取消扣款,被害人卯○○因而陷於錯誤,111年12月08日匯款至詐欺集團指定帳戶。
9 天○○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蝦皮」網購平台之買家,稱被害人天○○賣場商品無法下標,詐欺集團成員再令被害人天○○加入假冒「旋轉拍賣」之line帳號後,要求被害人天○○進行帳號驗證,隨即詐欺集團成員再假冒「中華郵政」人員,並告知被害人天○○需依照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便認證,致被害人天○○陷於錯誤,111年12月08日匯款至詐欺集團指定帳戶。
10 丁○○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某網購平台客服人員,稱訂單錯誤將導致被害人丁○○名下信用卡遭重複扣款,要求被害人丁○○依照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及購買遊戲點數方能解除重複扣款設定,致被害人丁○○陷於錯誤,111年12月08日匯款至詐欺集團指定帳戶。
11 酉○○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oneboy」客服人員,稱誤將被害人酉○○設為中盤商,致被害人酉○○帳戶將重複扣款,隨即詐欺集團成員再假冒「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人員,要求被害人酉○○依照指示以解除重複扣款設定,致被害人酉○○陷於錯誤,111年12月08日匯款至詐欺集團指定帳戶。
17 壬○○ 佯稱解除錯誤扣款設定云云,使之陷於錯誤,於111年12月9日匯款 18 申○○ 佯稱解除分期扣款設定云云,使之陷於錯誤,於111年12月9日匯款 19 甲○○ 佯稱解除分期扣款設定云云,使之陷於錯誤,於111年12月9日匯款 20 溫文延 111年12月10日15時30分許,以社群網站臉書私訊溫文延,向其訛稱:希望在蝦皮網站交易云云,嗣再向溫文延訛稱:因其結帳後沒有簽立金流服務導致蝦皮帳號交易被凍結云云,並傳送一虛偽之蝦皮客服網站予溫文延,溫文延點入後,再假冒銀行人員向溫文延訛稱:需要前往超商購買app store點數卡及前往ATM操作解除云云,致使溫文延陷於錯誤,而111年12月10日匯款 21 巳○○ 111年12月27日21時45分許,假冒「愛上新鮮」網路賣家之客服人員,向巳○○訛稱:不小心將其註冊設定為商家,將遭銀行扣款,會請中華郵政人員協助處理云云,再假冒中華郵政人員撥打電話給巳○○,向其訛稱:需前往ATM操作解除云云,致使巳○○陷於錯誤而112年12月27日匯款。
22 子○○ 112年1月1日17時38分許,假冒「雄師旅行社」客服人員,向子○○訛稱:不小心將其購物訂單設定為團體訂單,會請銀行人員協助處理云云,再假冒銀行人員撥打電話給子○○,向其訛稱:需前往ATM操作解除云云,致使子○○陷於錯誤而於112年1月1日匯款。
23 亥○○ 112年1月1日16時53分許,假冒「伊甸基金會」人員,向亥○○訛稱:因不小心誤為扣款,需要前往ATM操作解除設定云云,致使亥○○陷於錯誤而而於112年1月1日匯款。
本院判決附表二(匯出時間、金額、人頭戶、罪名、原審諭知刑度)(為方便對照原審判決,本院逕援用原審判決編號,但重新按時間順序排列)
原審判決附表編號 犯罪事實 被害人 匯出時間 金額(新臺幣) 匯入人頭戶 所犯罪名 原審宣告之刑度 1 如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2 庚○○ 111年12月3日 29985 陳卉紜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附表編號1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戌○○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 如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3 未○○ 111年12月3日 49987+ 29971 林佳儀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戌○○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 如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4 +併案審理(112年度偵字第26875號) 癸○○ 111年12月3日 49991 林佳儀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戌○○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 如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5 乙○○ 111年12月3日 20163 陳卉紜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9001 林佳儀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 戌○○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 如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6 丙○○ 111年12月3日 6998 林佳儀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戌○○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2 如112年度偵字第20765、21004、2401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 徐鳳憶 111年12月7日 29987 林立民、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戌○○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3 如112年度偵字第20765、21004、2401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 辛○○ 111年12月7日 17015 林立民、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戌○○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4 如112年度偵字第20765、21004、2401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 戊○○ 111年12月7日 49987 林立民、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戌○○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5 如112年度偵字第20765、21004、2401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 寅○○ 111年12月7日 19985 林立民、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戌○○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6 如112年度偵字第20765、21004、2401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 辰○○ 111年12月8日 49987+ 39987 林立民、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戌○○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6 如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9 己○○ 111年12月8日 49967+ 28123+6059 陳宇君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戌○○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 如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0 丑○○ 111年12月8日 29989 陳宇君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戌○○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8 如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1 卯○○ 111年12月8日 29986 陳宇君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戌○○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9 如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3 天○○ 111年12月8日 49981+49987 王珍妹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000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戌○○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0 如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4 丁○○ 111年12月8日 22985 王珍妹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戌○○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 如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5 酉○○ 111年12月8日 49985+ 26958 王珍妹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戌○○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7 如112年度偵字第20765、21004、2401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 壬○○ 111年12月9日 85123+ 11213 鄧碩敦、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戌○○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8 如112年度偵字第20765、21004、2401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 申○○ 111年12月9日 14123 鄧碩敦、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戌○○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9 如112年度偵字第20765、21004、2401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8 甲○○ 111年12月9日 34019 鄧碩敦、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戌○○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0 如112年度偵字第34469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併案審理(112年度偵字第44338號) 溫文延 111年12月10日16時35分 49987 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000戶名:廖韋誌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111年12月10日16時38分 49981 戌○○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1年12月10日17時17分 29987 21 如112年度偵字第34469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 巳○○ 111年12月27日 49987+ 49988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戶名:鄭光佑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戌○○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2 如如112年度偵字第34469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子○○ 112年1月1日 93017 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戶名:賴永哲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戌○○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3 如如112年度偵字第34469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 亥○○ 112年1月1日 27082 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戶名:賴永哲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戌○○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本院判決附表三(戌○○提領之時間、地點、證據出處)(為方便對照原審判決,本院逕援用原審判決編號,但重新按時間順序排列)
原審判決附表編號 被害人 匯出時間 金額(新臺幣) 匯入人頭戶 車手行為(提領時間、地點、 提領金額) 證據出處 1 庚○○ 111年12月3日 29985 陳卉紜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000年12月03日18時53分,在臺中市○○區○○路○段0000號「臺中大坑口郵局」,提領30,000元。
111年12月3日18:42戌○○搭乘000-0000前往大坑口郵局,18:53在ATM前提領畫面(112年度偵字第8055號卷一第317-318頁) 4 乙○○ 111年12月3日 20163 陳卉紜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000年12月03日19時43分,在臺中市○○區○○路○段0000號「臺中大坑口郵局」,提領15,000元。
2 未○○ 111年12月3日 49987+ 29971 林佳儀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 0、111年12月03日19時25分,在臺中市○○區○○路○段000號(玉山銀行北屯分行),提領50,000元。
2、111年12月03日19時26分,在同上地點,提領50,000元。
3、111年12月03日19時27分,在同上地點、提領30,000元。
112年度偵字第59213號卷第139頁被告於ATM提領畫面 3 癸○○ 111年12月3日 49991 4 乙○○ 111年12月3日 9001 林佳儀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 000年12月03日19時51分,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臺中大坑口郵局),提領16,000。
112年度偵字第8055號卷一第319頁ATM提領畫面 5 丙○○ 111年12月3日 6998 同上 12 徐鳳憶 111年12月7日 29987 林立民、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1年12月7日17時12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宸騰門市提領2萬5元。
2、111年12月7日18時13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宸騰門市提領2萬5元。
3、111年12月7日18時1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宸騰門市提領2萬5元。
4、111年12月7日18時1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宸騰門市提領2萬5元。
5、111年12月7日18時17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宸騰門市提領2萬5元。
6、111年12月7日18時16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宸騰門市提領1萬7,005元。
112年度偵字第20765號卷第75-80頁被告於ATM前提領畫面 13 辛○○ 111年12月7日 17015 14 戊○○ 111年12月7日 49987 15 寅○○ 111年12月7日 19985 16 辰○○ 111年12月8日 49987+ 39987 林立民、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2月8日00:16:38在臺中南屯路郵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提領5萬元。
左列帳戶明細,及112年12月7日17:31戌○○以左列提款卡提領之畫面(112年度偵字第20765號卷第72-81頁) 111年12月8日00:17:41在同上郵局提領5萬元。
6 己○○ 111年12月8日 49967+ 28123+6059 陳宇君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0、111年12月08日18時04分,在臺中市○○區○○路○段000○0號(統一連河店)、提領20,000元。
2、111年12月08日18時05分,在同上地點,提領20,000元。
3、111年12月08日18時06分,在同上地點,提領20,000元。
4、111年12月08日18時07分,在同上地點,提領20,000元。
5、111年12月08日18時08分,在同上地點,提領20,000元。
6、111年12月08日18時09分,在同上地點,提領20,000元。
7、111年12月08日18時09分,在同上地點,提領20,000元。
111年12月8日18:04戌○○走近超商領款之監視錄影畫面(112年度偵字第3622號卷一第452-454頁)。
7 丑○○ 111年12月8日 29989 同上 同上 8 卯○○ 111年12月8日 29986 同上 同上 9 天○○ 111年12月8日 49981+49987 王珍妹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000 0、111年12月08日19時58分39秒,在臺中市○○區○○路○段000號(OK超商-臺中大連)、提領20000元。
2、111年12月08日19時59分,在同上地點,提領20000元。
3、111年12月08日20時00分,在同上地點,提領20000元。
4、111年12月08日20時01分,在同上地點,提領20000元。
5、111年12月08日20時02分,在同上地點,提領20000元。
111年12月8日19:58戌○○走進OK超商提款之畫面(112年度偵字第3622號卷一第458-460頁)。
10 丁○○ 111年12月8日 22985 王珍妹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 0、11年12月08日20時05分,在臺中市○○區○○路○段000號(OK超商-臺中大連),提領20000元。
2、111年12月08日20時07分,在同上地點,提領20000元。
3、111年12月08日20時08分,在同上地點,提領20000元。
4、111年12月08日20時09分,在同上地點,提領20000元。
5、111年12月08日20時10分,在同上地點,提領19000元。
111年12月8日20:05-20:10戌○○在進OK超商ATM提款之畫面(112年度偵字第3622號卷一第461-463頁) 11 酉○○ 111年12月8日 49985+ 26958 王珍妹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 17 壬○○ 111年12月9日 85123+ 11213 鄧碩敦、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1年12月9日20時44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公益路郵局提領6萬元。
2、111年12月9日20時4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公益路郵局提領3萬6,000元。
112年度偵字第21004號卷第175-179頁被告於ATM前提領畫面 18 申○○ 111年12月9日 00000 000年12月9日20時48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公益路郵局提領1萬4,000元。
19 甲○○ 111年12月9日 00000 000年12月9日20時59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公益路郵局提領3萬4,000元。
20 溫文延 111年12月10日16時35分 49987 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000戶名:廖韋誌 1、111年12月10日16時42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淡溝郵局,提領20000元。
2、111年12月10日16時44分許,在同上地點,提領20000元。
3、111年12月10日16時44分許,在同上地點,提領20000元。
4、112年12月10日16時45分許,在同上地點,提領20000元。
112年度偵字第44338號卷第85-88頁被告於ATM前提領畫面 111年12月10日16時38分 49981 111年12月10日17時17分 29987 1、111年12月10日17時24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忠太店、提領2萬元。
2、111年12月10日17時25分許,在同上地點,提領1萬元。
(提領超額部分不在本案判決範圍內) 112年度偵字第34469卷第75頁被告於ATM前提領畫面 21 巳○○ 111年12月27日 49987+ 49988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戶名:鄭光佑 1、111年12月27日22時28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漢口路郵局、提領6萬元。
2、111年12月27日22時29分許、同上地點、提領3萬9000元、 112年度偵字第34469卷第79頁被告於ATM前提領畫面 22 子○○ 112年1月1日 93017 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戶名:賴永哲 1、112年1月1日17時43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土地銀行北屯分行、提領6萬元。
2、112年1月1日17時44分許,在同上地點,提領3萬3000元。
112年度偵字第34469卷第83頁被告於ATM前提領畫面 23 亥○○ 112年1月1日 00000 000年1月1日18時9分許,在同上地點,提領2萬7000元。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