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3,金上訴,856,2024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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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856號

上訴人
即被告陳仕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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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11年度金訴字第888號、第1018號、第1082號、第1146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125號、111年度易字第1517號、第151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仕芳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明文。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陳仕芳(下稱被告)不服民國112年12月22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11年度金訴字第888號、第1018號、第1082號、第1146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125號、111年度易字第1517號、第1518號),被告收受原審法院判決正本而於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惟其刑事聲明上訴狀僅記載「上訴理由狀容後補呈」等語,並未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爰命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上訴理由;如被告逾期未提出上訴書狀敘述具體理由者,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規定,本院將以判決駁回上訴。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 志 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 美 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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