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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9號
上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鴻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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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本院辯論終結後,以另有裁判上一罪關係而為起訴效力所及之犯罪事實移送本院併辦,可認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
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上午11時30
分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游 秀 雯
法 官 林 源 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 玉 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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