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3,附民,10,2024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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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王福江 住○○市○○區○○街00號
被 告 洪鋌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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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志彰
0000000000000000
于國耘
劉冠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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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990號被告洪鋌皙、吳志彰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法 官 簡婉倫
法 官 黃小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淑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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