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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22號
原 告 王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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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告 鄭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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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0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林 美 玲
法 官 楊 文 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翁 淑 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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