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33號
原 告 賴映儒
被 告 林峻弘
0000000000000000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上訴字第21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意聰
法 官 林清鈞
法 官 蘇品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捷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