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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66號
原 告 潘永歷
被 告 謝峻弘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507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經查,前述刑事案件部分,因被告於民國113年6月4日當庭撤回上訴而告確定,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林 源 森
法 官 游 秀 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 譽 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第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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