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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71號
原告福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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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蕭肇嘉
送達代收人林佩玟
被告莊育翰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上易字第322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郭瑞祥
法官許文碩
法官王鏗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巧屏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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