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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77號
原告趙威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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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廖智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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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402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賴妙雲
法官姚勳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溫尹明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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