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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89號
原告劉芝迁
被告謝淑梅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8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4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國忠
法官高文崇
法官李雅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宜廷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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