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3,附民,2,2024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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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吳翊綸
被 告 詹博皓
上列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國 忠
法 官 李 雅 俐
法 官 陳 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 皓 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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