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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35號
原 告 謝俊融
被 告 蘇丰彥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58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游 秀 雯
法 官 林 源 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 玉 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第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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