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52號
原 告 林雨璇
被 告 黃宥榛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金上訴字第678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林 宜 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琬 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第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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