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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73號
原告張龍恩住○○市○○區○○路000○00號
被告林家祥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890、921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經查上述刑事案件部分,因被告於民國113年8月19日當庭撤回上訴而告確定,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意聰
法官周瑞芬
法官蘇品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妙瑋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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