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3,附民,50,202404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0號
原 告 詹天生
被 告 李紫綺
0000000000000000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80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3年度附民字第50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王鏗普
法 官 許文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于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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