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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蔡孟珍 住彰化縣○○市○○路000巷00號
被 告 何金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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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2年度上訴字第2710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何金村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原審、本院均判決其此部分無罪在案。
依上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此部分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失所依附,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楊 陵 萍
法 官 林 美 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趙 郁 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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