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61號
原 告 陳美惠
蔡淳宇
蔡州雄
被 告 余國富
余宗霖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02號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黃玉齡
法 官 葉明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馨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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