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3,附民,72,2024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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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72號
原 告 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菩提仁愛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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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吳聰敏
被 告 呂威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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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53號毀棄損壞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8440元,並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本件事實及理由詳如原告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4159號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2001號案件歷次書狀及筆錄所載。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毀棄損壞案件,業經原審法院於112年11月20日判決無罪,經上訴後,經本院於113年3月28日以113年度上易字第53號判決上訴駁回,維持原審無罪判決在案,揆諸首揭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林 源 森
法 官 陳 鈴 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羅 羽 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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