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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76號
原 告 黃世銘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被 告 詹其昀
上列被告詹其昀,因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230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黃世銘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許 文 碩
法 官 梁 堯 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 姁 穗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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