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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99號
原 告 張貴琴
被 告 沈一明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陳 淑 芳
法 官 邱 顯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 秋 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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