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六九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右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民國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四五四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六四三號、民國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八八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之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以下簡稱被告)乙○○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意旨空言請求輕判而恣意指摘原判決不當,惟本院參酌被告已有多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前科紀錄等情,因認被告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一 月 二 十 五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重 政
法 官 朱 樑
法 官 李 寶 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蕭 玉 真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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