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89,交附民,18,2000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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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一八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交上易字第八五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嘉 雄
法 官 龔 永 昆
法 官 陳 登 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桂 鳳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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