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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五號
聲 請 人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貳月。
理 由受刑人甲○○因略誘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森 田
法 官 蕭 錦 鍾
法 官 黃 日 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 明 冬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三 日
A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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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 宣 │犯罪日期│ 偵 查 │ 最 後 事 實 審 │ 確 定 判 決 │
│ │ 告 ├────┼─┬────┼─┬───┬────┼─┬───┬────┤
│ 名 │ 刑 │年 月 日│機│年字號 │法│案 號│判決日期│法│案 號│確定日期│
│ │ │ │關│ │院│年字號│年 月 日│院│年字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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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略 │ 有 │ 4 間│台│偵3 │台│上9│ 9 1│同│ 同 │ │
│ │ 期 │ │中│ 2 │中│ 更3│ │ │ │ │
│ 誘 │ 徒 │ │地│ 6 │高│ ㈠1│ │ │ │ │
│ │ 刑 │ │檢│ 0 │分│ │ │ │ │ │
│ │ 五 │ │署│ 2 │院│ │ │上│ 上 │ │
│ │ 年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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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略 │ 有 │ 7 8│台│偵3 │台│上9│ 9 1│同│ 同 │ │
│ │ 期 │ │中│ 2 │中│ 更3│ │ │ │ │
│ 誘 │ 徒 │ │地│ 6 │高│ ㈠1│ │ │ │ │
│ │ 刑 │ │檢│ 0 │分│ │ │ │ │ │
│ │ 五 │ │署│ 2 │院│ │ │上│ 上 │ │
│ │ 年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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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吸 │ 有 │ │台│偵0 │台│中5│ 2 3│同│ 同 │ 3 6│
│ 用 │ 期 │ │中│ 6 │中│ 簡7│ │ │ │ │
│ 麻 │ 徒 │ │地│ │地│ 1│ │ │ │ │
│ 藥 │ 刑 │ │檢│ │院│ │ │ │ │ │
│ │ 三 │ │署│ │ │ │ │上│ 上 │ │
│ │ 月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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