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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六О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貳月。
理 由
一、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古 金 男
法 官 張 祺 祥
法 官 沈 應 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 智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Q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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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宣 │犯罪日期│ 偵 查 │ 最 後 事 實 審 │ 確 定 判 決 │
│罪名│ 告 ├────┼──┬─────┼─┬───┬────┼─┬───┬────┤
│ │ 刑 │年 月 日│偵機│年 字 號│法│案 號│判決日期│法│案 號│確定日期│
│ │ │ │查關│ │院│年字號│年 月 日│院│年字號│年 月 日│
├──┼──┼────┼──┼─────┼─┼───┼────┼─┼───┼────┤
│ │ 有 │ │ │ │台│ │ │台│ │ │
│ 竊 │ 期 │ │ 台 │ 5│中│ 上2│ │中│ 上2│ │
│ │ 徒 │ │ 中 │ 偵 5│高│ 3│ │高│ 3│ │
│ │ 刑 │ │ 地 │ 7│分│ 訴8│ │分│ 訴8│ │
│ 盜 │ 三 │ │ 檢 │ 2│院│ │ │院│ │ │
│ │ 月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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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 │ │ │ │ │ │ │ │ │
│ 盜 │期褫│ │ │ 號│台│ │ │台│ │ │
│ │徒奪│ │ 台 │ 8│中│ 上 │ │中│ 上 │ │
│ │刑公│ 2 │ 中 │ 偵 1│高│更1│ 9 │高│更1│ 9 │
│ │十權│ │ 地 │ 4│分│ ㈠5│ │分│ ㈠5│ │
│ 匪 │三六│ │ 檢 │ 7│院│ │ │院│ │ │
│ │月年│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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