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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六四號
聲 請 人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因以賭博為常業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
又因以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罪,所處有期徒刑伍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 由受刑人甲○○因以賭博為常業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連 星
法 官 劉 榮 服
法 官 林 輝 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 恒 宏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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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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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宣 │犯罪日期│ 偵 查 │ 最 後 事 實 審 │ 確 定 判 決 │
│ 罪 │ 告 ├────┼─┬───┼─┬───┬────┼─┬───┬────┤
│ 名 │ 刑 │年 月 日│機│年字號│法│案 號│判決日期│法│案 號│確定日期│
│ │ │ │關│ │院│年字號│年 月 日│院│年字號│年 月 日│
├──┼──┼────┼─┼───┼─┼───┼────┼─┼───┼────┤
│ 賭 │有四│ │台│ 3│台│ 3│ │台│ 3│ │
│ 博 │期 │ 1 起│中│ 5│中│ 上0│ │中│ 上0│ │
│ │徒 │ │地│偵5│高│訴0│ 5 3│高│訴0│ 5 3│
│ │刑月│ │檢│ 5│分│ 1│ │分│ 1│ │
│ │ │ │ │ │院│ │ │院│ │ │
├──┼──┼────┼─┼───┼─┼───┼────┼─┼───┼────┤
│ 妨 │有五│ │台│ 3│台│ 重 │ │最│ 6│ │
│ 害 │期 │ 3 │中│ 5│中│ 上1│ │高│ 台1│ │
│ 自 │徒 │ │地│偵5│高│更2│ │法│上2│ │
│ 由 │刑月│ │檢│ 3│分│ ㈡ │ │院│ 7│ │
│ │ │ │ │ │院│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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