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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六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 由
甲○○因恐嚇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永 泉
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蕭 廣 政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 建 智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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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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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宣 │犯罪日期│ 偵 查 │ 最 後 事 實 審 │ 確 定 判 決 │
│罪名│ 告 ├────┼──┬─────┼─┬───┬────┼─┬───┬────┤
│ │ 刑 │年 月 日│偵機│年 字 號│法│案 號│判決日期│法│案 號│確定日期│
│ │ │ │查關│ │院│年字號│年 月 日│院│年字號│年 月 日│
├──┼──┼────┼──┼─────┼─┼───┼────┼─┼───┼────┤
1│ │ │ │ │ 8│台│ │ │台│ │ │
更8│ 恐 │ 徒 │ │ 台 │ 3│中│ 上2│ │中│ 上2│ │
執2│ │ 刑 │ 9│ 中 │ 偵 4│高│ 9│ 7 1│高│ 9│ 7 1│
3│ │ 四 │ │ 地 │ 9│分│ 訴8│ │分│ 訴8│ │
│ 嚇 │ 月 │ │ 檢 │ 1│院│ │ │院│ │ │
│ │ │ │ │ │ │ │ │ │ │ │
├──┼──┼────┼──┼─────┼─┼───┼────┼─┼───┼────┤
│ │ │ │ │ 8│台│ │ │台│ │ │
│ 妨 │ 徒 │ │ 台 │ 3│中│ 上1│ │中│ 上1│ │
執0│ 害 │ 刑 │ 9│ 中 │ 偵 4│高│更5│ │高│更5│ 6│
3│ 自 │ 八 │ │ 地 │ 9│分│ ㈠2│ │分│ ㈠2│ │
│ 由 │ 月 │ │ 檢 │ 1│院│ │ │院│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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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受刑人現於台中監獄執行中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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