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89,聲再,15,20000110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再字第一五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二七二五號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

本件原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繕本,亦未說明理由,提出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古 金 男
法 官 張 祺 祥
法 官 沈 應 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 智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二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