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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О二五號
上訴人
即
自訴人 財團法人基督教神召會福音傳播協會 設台中市西屯區福上巷一七弄二代表人 乙○○
被 告 甲○○
右列上訴人即自訴人(以下簡稱自訴人)財團法人基督教神召會福音傳播協會,因被告侵占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所為之判決(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八三六號),提起上訴,經查其上訴狀並未蓋用自訴人印章,茲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照 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 哲 禎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四 日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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