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0,上易,364,2001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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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三六四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游琦俊
右列被告因竊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竊盜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羈押。
至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三日執行羈押,至國九十年五月十二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吳 重 政
法 官 江 德 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 麗 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四 日
附錄法條:
第一百零一條: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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