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0,上易,723,200105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七二三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因贜物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七一六號,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四日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三二二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胡 森 田
法 官 郭 同 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 如 慧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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