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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民國九十年度上易字第八四一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乙○
甲○○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林春榮
右上訴人等因竊佔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劉 登 俊
法 官 吳 重 政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育 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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