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3,上易,136,200402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一三六號
上 訴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三六一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三五八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本案被告甲○○部分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並無違誤,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理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陳 毓 秀
法 官 劉 榮 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 俞 豪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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