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3,上易,146,200402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民國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一四六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右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第一審判決(民國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三二六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一0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甲○○係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收受原審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乃遲至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始寄達上訴狀,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禮 政
法 官 蔡 聰 明
法 官 陳 欣 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紀 美 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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