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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民國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三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右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二六○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二○四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陳 秀 媖
法 官 陳 嘉 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 信 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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