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七九號
上 訴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三四二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九六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被告甲○○對於其竊盜犯行供認不諱,又查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本件原審已審酌被告為累犯,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固然可許,惟其年輕力盛,應受嚴厲之譴責,尤其被害人之居住安寧、財物皆遭被告嚴重地侵害,被告至今尚未提出賠償,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方法、手段等一切有利、不利之所有情狀,量處有期徒刑二年,已屬非從輕量刑,職是本件量刑尚稱妥適,公訴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量刑過輕,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至被害人失竊損失可循民事途徑請求賠償,併為敘明。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璋 鵬
法 官 胡 森 田
法 官 蕭 錦 鍾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蘇 昭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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