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3,上訴,47,200402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民國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四十七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右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二一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二二六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認原判決量刑過重云云,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陳 秀 媖
法 官 陳 嘉 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陳 信 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一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