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4,上易,172,2006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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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易字第172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丙○○
上訴人 即
被 告 甲○○
上訴人 即
被 告 乙○○
上訴人 即
被 告 丁○○
共 同 選任
辯 護 人 張國楨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台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三七八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
法 官 余 仕 明
法 官 康 應 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姚 錫 鈞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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