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4,上更(一),309,200606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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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更(一)字第3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曾慶崇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5年6月22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4年 9月22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4年12月21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嗣經延長羈押3次,至中華民國95年6月21日第三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5年 4月22日起,第4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照 明
法 官 唐 光 義
法 官 蔡 名 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 恆 宏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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