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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更(一)字第326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金陵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5年7月1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4年9月29日執行羈押,並經延長羈押3次,至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2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5年7月1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梅月
法 官 黃日隆
法 官 林宜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桂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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