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更(一)字第404號
上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現於台灣台中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陳益軒律師
選任辯護人 黃柏霖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常業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延長至九十五
年八月十一日。
理 由
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常業竊盜罪罪嫌重大,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執行羈押。
至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以前開執行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為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予延長羈押期間至九十五年八月十一日。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梅 月
法 官 林 欽 章
法 官 黃 日 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F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